2012年12月25日星期二

專利佈局-台灣“個資法”:泄露他人信息 最高可判5年罰4267萬

一位台灣教授說,人們人力仲介往往急著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而忽視它所帶來的問題。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落實資訊時代隱私權保護的最重要機制。

這部法律卻給普通台灣民衆帶來了底氣。“明天過後,誰敢亂用我的個人資料,我們就請他吃牢飯!”

過去,也許那些躲在網絡背後的人總覺得沒人知道自己是誰,就可以爲所欲爲,但台灣現在只有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肉搜索才有可能免責。

台灣的台中市最近正在票選“台中20大必遊景點”,當地觀光旅遊局沿街派發卡片,請民衆投票。可卡片上除了要填寫景點名稱,還要留下姓名、電話、通訊地址甚至身份證號。細心的台灣拿著卡片質問市議員,“給你留下這麽多個人資料,萬一泄露出去怎麽辦”?

如今,這個問題在台灣有了“標准答案”:根據自10月1日起在台灣地區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如果個人資料被泄露,你有權去法院起訴。

“個資法”在第一條就開宗明義地寫道,這部法律旨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規範個人資料之搜集、處理及利用”。如若侵犯,最高可判5年有期徒刑,並處最高達2億新台幣(折合人民幣4267萬元)的巨額罰金。

“人們應當有權利去控制自己的個人資料,有自主意識去決定什麽時候,用什麽方式,向什麽人公開自己哪些私人資料。”從2002年開始就擔任“個資法”修法專案委員的法律教授熊愛卿告訴中國青年報,“過去,我們往往急著享受科技帶來的便利,而忽視了它所帶來的問題,而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是落實資訊時代隱私權保護的最重要機制”。

從今往後,要是再接到煩人的推銷電話,對策簡單直接——告他!

面對新鮮出爐的“個資法”,熊愛卿形容大家“一邊發抖一邊期待著它的到來”:一方面覺得該法嚴格地標明了許多懲罰細則,又賠錢又坐牢又有行政處罰,“感覺很厲害,很怕會觸法”;另一方面又很想搞明白,這部與個人隱私息息相關的法律,到底在說些什麽。

爲了讓人一看就懂,台灣媒體在電視屏幕上用大號字體和感歎號打出“個資法上路”,反複播報:從今往後,要是再接到煩人的推銷電話,對策簡單直接——告他!

熱衷娛樂效果的台灣電視節目還饒有興致地教授了整個過程。第一步,先在手機上安裝錄音設備;第二步,當接到諸如保險或者地産中介打來的推銷電話時,按下錄音鍵;接下來,你就有權利用截取的電話錄音拿去起訴,要求賠償。

但在此之前,普通人可沒有這麽強大的力量可以保護自己的個人資料。在台北工作的李宜光律師記得,在2008年前後,電視購物台工作人員把數千筆用戶購買記錄、電話等個人資料賣給了私人。結果,那家通過這些資料聯絡到用戶,以“交易失高雄會計師事務所敗”爲由要求重新付款,導致數額巨大的經濟損失。

直到這些詐騙案件轟動台灣,才有司法機關介入調查。

那時,個人資料就像外勞是任人買賣的商品。

“那個出售客戶資料的人要在今天,那就要被罰得更重了。”李宜光分析,從他出售用戶個人資料那一刻起,他就犯了法。由于該法特別重罰以營利爲目的銷售個人資料的行爲,出售者最高可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

在李宜光看來,“個資法”出台前,一個受害者就個人資料泄露打官司,要拿出證據,還要證明資料泄露給自己帶來的損失。面對大企業,個體受害者常常顯得勢單力薄。

不過現在,法律讓每個普通人都能夠理直氣壯地維護權利。“個資法”把舉證責任歸給了大、大商號。這樣一來,如果它們無法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過失泄露用戶個人資料,就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在集體訴訟中最高可能會被處以2億新台幣的賠償金。

“這部法律最大的精神,就是專利佈局把個人資料的權利還給每一個人,特別是每一個普通人。”台灣元智大學助理教授葉志良說。

事實上,這項法律的威力還不止于此。在“個資法”裏,凡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別該人的資料”,就是法律保護的“個人資料”範疇。所以,不管是姓名、年齡、身份證號、電話號碼的外泄,還是涉及個人病曆、財務情況以及性生活經曆等敏感信息的曝光,都有可能讓泄露方吃官司。

細致而繁瑣的法規讓許多企業感到緊張。李宜光發現,銀行由于害怕員工私自複制並傳播用戶資料,已經將許多電腦的USB插槽封了起來。

“我的客戶都很緊張,他們現在很怕搜集客戶的個人資料,因爲處理起來要非常小心。”李宜光說。

但是,這部法律卻給普通台灣民衆帶來了底氣。“明天過後,誰敢亂用我的個人資料,我們就請他吃牢飯!”台北律師事務所台灣媒體鬥志昂揚地寫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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