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公證辦遲 遺產“飛走”
近段時間,市民梁先生一直在後悔當中公證,本來可以合法繼承的一筆財產,因為做遺囑公證的時間太晚而失去了機會。
公證過程中,病床上的遺囑人多次昏睡,公證程序無法正常進行,沒有遺囑公證,梁先生等人也就失去了繼承的權利。
病房內公證程序被迫終止
據了解,梁老伯是一個癌症晚期的重症病人,他無繼承人,平時都靠梁先生等幾位遠房親屬照顧。在梁老伯病情穩定時,曾表示將財產留給照顧他的親屬,但沒有立下遺囑。
直到下了病危通知書,梁先生等親屬才到公證處為梁老伯申請辦理遺囑公證。了解到梁老伯的情況,公證處立即派公證員趕到,在病房裡為梁老伯辦理公證。辦
證過程中,由於體力不支,梁老伯多次昏睡,公證程序無法正常進行只能終止。因為沒有遺囑公證,梁先生等親屬也失去了繼承梁老伯財產的權利,梁老伯的財產也
成了無主財產。
了解到,現實中,人們受傳統觀念影響,或怕影響病人或老人的情緒,忌諱提及遺囑,公證員常碰到的遺囑人要麼重病在身,要麼神志不清。“這些人辦理遺囑公證其實是很困難的,”岑漢說,“神志不清,不能辦理;瀕死病人體力弱,難以完成錄像或錄音過程。”
“由於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高的,故要求的辦證程序非常嚴格。《遺囑公證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公證人員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人員在與遺囑人談話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包括遺囑人年老體弱;遺囑人為危重傷病人;遺囑人為聾、啞英文翻譯、盲人;遺囑人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岑漢解釋說,“如果想預先處理好財產,免後代起不必要的紛爭,不妨拋除舊觀念,盡早做遺囑公證。”
市民對遺囑公證有誤解
“現在對於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市民已經認識到,但對遺囑公證的程序有誤解。”岑漢說。
江門公證處在工作中,常見到有人持自書或代書遺囑前來要求確認其效力,但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這些遺囑往往因違日文翻譯反法律規定歸於無效。如代書遺囑,有很多是子女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上簽名,他們認為父母財產的處理,子女就是最好的見證人。
“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子女是繼承人,顯然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所以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也不可能進行遺囑公證。”岑漢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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